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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1980年9月10日公布，自同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1980年9月10日公布，自同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标为现行有效。[^flk][^text]

## 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九八〇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flk]: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https://flk.npc.gov.cn/detail?id=2c909fdd678bf17901678bf5aba10073。
[^text]: 维基文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5%9B%BD%E7%B1%8D%E6%B3%95（正文来源；效力与版本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为准）。

更新时间：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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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https://flk.npc.gov.cn/detail?id=2c909fdd678bf17901678bf5aba10073 bbbs=2c909fdd678bf17901678bf5aba10073; sxx=3; flxz=法律
- 现行法律目录（市场监管总局转全国人大）：https://www.samr.gov.cn/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5%9B%BD%E7%B1%8D%E6%B3%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