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availableLangs": [
    "zh"
  ],
  "categories": [
    "category-national-laws"
  ],
  "createdAt": "2026-11-01T21:39:14+08:00",
  "creators":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customFields": [
    {
      "key": "notice_issuer",
      "value":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key": "notice_publication_source",
      "value":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
      "key": "notice_validity",
      "value": "现行有效"
    },
    {
      "key": "notice_validity_checked",
      "value": "2026-11-01"
    },
    {
      "key": "notice_publication_date",
      "value": "2006-04-29"
    },
    {
      "key": "notice_effective_date",
      "value": "2007-01-01"
    }
  ],
  "fallback": true,
  "id": "work_prc_hu_zhao_fa",
  "lang": "it",
  "published": {
    "day": 29,
    "display": "2006年4月29日",
    "month": 4,
    "precision": "day",
    "year": 2006
  },
  "revision": 1,
  "slug": "prc-hu-zhao-fa",
  "sources": [
    {
      "author":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date": "2006-04-29",
      "id": "flk",
      "locator": "bbbs=2c909fdd678bf17901678bf63ac5032f; sxx=3; flxz=法律",
      "title":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url": "https://flk.npc.gov.cn/detail?id=2c909fdd678bf17901678bf63ac5032f"
    },
    {
      "author":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全国人大",
      "id": "samr_catalog",
      "title": "现行法律目录（市场监管总局转全国人大）",
      "url": "https://www.samr.gov.cn/"
    },
    {
      "author": "维基文库",
      "id": "text",
      "title":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url":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6%8A%A4%E7%85%A7%E6%B3%95"
    }
  ],
  "status": "published",
  "summary":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2006年4月29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tags": [
    "tag-regulation",
    "tag-modern-china"
  ],
  "title":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type": "work",
  "updatedAt": "2026-11-01T21:39:14+08:00",
  "updatedBy": "user:admin",
  "workKind": "regulation"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2006年4月29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2006年4月29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标为现行有效。[^flk][^text]

## 原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权益，促进对外交往，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第三条　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护照由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向外国政府推介。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六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第七条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公安部规定。
第八条　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持用外交护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工作的中国政府派出的职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持用公务护照。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公民出国执行公务的，由其工作单位依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向外交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交部门根据需要签发外交护照或者公务护照。
第九条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签发范围、签发办法、有效期以及公务护照的具体类别，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换发或者补发，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护照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
护照的防伪性能参照国际技术标准制定。
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
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第十六条　护照持有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由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十九条　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条　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规定式样并监制；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由外交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二条　护照签发机关可以收取护照的工本费、加注费。收取的工本费和加注费上缴国库。
护照工本费和加注费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短期出国的公民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等情形，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第二十四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第二十五条　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向交通部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第二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签发的护照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flk]: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https://flk.npc.gov.cn/detail?id=2c909fdd678bf17901678bf63ac5032f。
[^text]: 维基文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6%8A%A4%E7%85%A7%E6%B3%95（正文来源；效力与版本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为准）。

更新时间：2026-11-01

## 标签


## 关系


第 1 / 0 页，共 0 条。

##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https://flk.npc.gov.cn/detail?id=2c909fdd678bf17901678bf63ac5032f bbbs=2c909fdd678bf17901678bf63ac5032f; sxx=3; flxz=法律
- 现行法律目录（市场监管总局转全国人大）：https://www.samr.gov.cn/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6%8A%A4%E7%85%A7%E6%B3%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