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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发布通告（2018年第86号）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电动自行车管理通告。

## 版本说明

下列正文保留通知及其附件，发布机构名称按原文署名；本条标题为区分版本而加注年份、文号。该通告于2026-05-01被2026年第13号通告明确废止。[^repeal2026][^official]

## 通告全文

2018年第86号

【已废止】关于发布《北京市电动自行车 登记规定》的通告

```text
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符合《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特制定《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8年10月29日
附件
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二节  转移登记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四条 在本市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列入本市公布的《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产品。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任选交通支（大）队非机动车登记站（以下简称登记站）申请注册登记。（非机动车登记站办公地址附后）
第五条 办理时提交以下资料并交验车辆：
（一）登记申请表；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1．居民、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未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未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8．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车辆整车合格证明；
（四）电动自行车来历凭证；
1．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
2．电动自行车在注册前，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本市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购车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4．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
（二）电动自行车未列入本市公布的《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
（三）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无效的；
（四）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
（五）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六）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第二节 转移登记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任选交通支（大）队登记站申请转移登记。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原所有人与现所有人双方到场提交以下资料并交验车辆：
（一）登记申请表；
（二）电动自行车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三）来历凭证或买卖双方签订协议书原件；
（四）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申请注销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任选交通支（大）队登记站提交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并交回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丢失、损坏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任选交通支（大）队登记站提交登记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并交验车辆，申请补、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属于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的，还需交回损坏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除办理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外，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办登记业务，申请时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不收取工本费；
第十三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2019年4月30日前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

[^official]

更新时间：202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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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系

- Announcement issuer：[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tr/organizations/beijing-traffic-management-bureau.html) 
- Announcement concerns：[北京市](/tr/places/beijin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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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已废止】关于发布《北京市电动自行车 登记规定》的通告：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gsgg/jttg/bjsgajgajtgljtg/587609/index.html 
- 关于发布《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告：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gsgg/jttg/bjsgajgajtgljtg/743998175/index.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