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是美国法学家,2005年9月29日起任第17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现任职务
罗伯茨2005年9月29日起任第17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最高法院工作;2005年9月29日经参议院以78比22确认。[1][2]
早年与教育
罗伯茨1955年1月27日生于纽约州布法罗,二年级时随家迁居印第安纳州长滩,在西北印第安纳长大;1973年以第一名毕业于印第安纳州拉波特拉卢米埃尔学校;1976年获哈佛学院历史学文学士学位(最优等,三年毕业),1979年获哈佛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优等),任《哈佛法律评论》执行编辑。[1][2]
职业与从政经历
罗伯茨1979年至1980年任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亨利·弗兰德利的助理,1980年至1981年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的助理;1981年至1982年任司法部助理部长特别助理,1982年至1986年任白宫法律顾问办公室副法律顾问,1986年至1989年任司法部副副总检察长。1989年至1993年及1993年至2003年,他在霍根-哈特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任合伙人,期间在最高法院出庭辩论39案、胜诉25案。2003年至2005年,他任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法官。2005年7月,他获提名为最高法院大法官;同年9月,在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去世后改提名为首席大法官并获确认。[1][2]
主要事迹与主张
罗伯茨任首席大法官以来主持多起重大案件的裁决,主张司法克制与尊重先例;他同时担任史密森学会名誉理事长(Chancellor)。[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