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
《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以部令公布,建立全国统一的导游等级考核制度,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导游等级考核此前主要依据2005年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开展。[2][4]
等级与考核
导游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在依法申请取得导游证后,即获得初级导游等级;中级、高级导游等级通过考核或者激励晋升的方式获得;特级导游等级通过考核的方式获得。考核形式包括笔试、面试、论文答辩等,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特级导游等级考核每4年开展一次。[2][3]
激励晋升
初级、中级导游在获得表彰奖励2年内,可以通过激励晋升的方式申请晋升一个导游等级,多次获得或者同时获得多项表彰奖励的,只晋升一次。表彰奖励包括: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导游大赛一、二、三等奖;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导游大赛一等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以及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符合激励晋升的情况。[2]
引用情况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2026年关于初级导游张长春申请通过激励晋升方式晋升为中级导游的公示,所涉激励晋升即本办法规定的晋升方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