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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爆炸物品的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历史通告。

อัปเดต · rev 3

▣ 地理与行政区划

ข้อมูล

Work kind
ประกาศ
Subject classification
收缴爆炸物品
Issuing authority
北京市人民政府
Joint issuing authorities
未注明
Effective date
未注明
Document date
1984-01-11(通告正文落款)
Document number
京政发〔1984〕7号(载发通知文号,通告未单列文号)
Repeal date
1998-01-01(1997年清理通知规定废止目录所列规章自此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依据)
Publication date
1984-01-11(门户页面标注日期,原始发布日期未独立核实)
Validity reported by source
门户页面有效性标识:否;不据此单独认定当前法律效力;2018年市政府决定将对应文号的载发文件列为失效文件;1997年清理结果将本通告列入废止规章目录,1998-01-01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依据
Validity checked on
2026-10-28
Official publication source
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文件页面

版本说明

原网页是市政府载发通知,所载发通告正文单独呈现;后附载发通知和公安局请示全文以保留上下文。门户文号属于载发通知,不推定为通告独立文号。[1]

公告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爆炸物品的通告
为维护首都良好的社会秩序,保卫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令,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私藏、使用、携带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枪弹、炮弹、手榴弹等爆炸物品。
二、凡非法持有、私藏上述爆炸物品的,必须于一九八四年二月十五日前,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
三、凡在期限内主动交出上述爆炸物品、如实说明情况并保证不再犯的,不予追究;拒不交出或继续非法制造、买卖、私藏、使用、携带上述爆炸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广大干部、职工、学生、社员和居民,对非法制造、买卖、私藏、使用、携带上述爆炸物品的,要积极进行揭发检举。知情不报或包庇、纵容的,要追究责任。
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一日

载发通知及公安局请示全文

京政发[198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严格管理爆炸物品意见的请示》,现连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爆炸物品的通告》,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严格管理爆炸物品意见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本市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虽不断加强,但仍存在不少漏洞,丢失、被盗、私藏爆炸物品和爆炸破坏案件屡有发生。一九八三年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案件十五起,丢失炸药九十公斤,雷管四千二百七十只,导火索六十米。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爆炸破坏案件十八起。还不断发现外地犯罪分子携带炸药来京,企图制造所谓“震惊中外”的事件,严重威胁首都安全。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爆炸物品的紧急通知,确保首都安全,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有关单位,要对接触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的看库员、保管员、押运员、生产职工、爆破工等进行严格审查。凡属对现实不满、有可能铤而走险的;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与犯罪分子有可疑联系的,要立即调离。对那些对工作不负责任、有失职行为的和老弱病残及其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要进行调整,务必使爆炸物品掌握在忠实可靠和敢于负责的人员手里。
二、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收缴爆炸物品的通告》。各单位要根据《通告》规定,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对散存在个人手中的各种爆炸物品进行收缴。凡按期主动交出者,讲清来源保证不再犯的,不予追究;凡逾期隐匿不交者,一经查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生产、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上级机关要有一名主要领导人负责,组织专门班子下去,对生产、管理、使用制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进一步健全岗位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今后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流失,要逐件查清,并追究失职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者和单位领导的刑事责任。
四、各生产、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对加工、制造、使用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专门训练。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公安局考核发给《爆破工作业执照》的爆破工担任。严禁非爆破工从事爆破作业。
五、铁路、公路、民航等交通管理部门和旅店、招待所、小件寄存处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单位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加强检查工作,严禁非法携带爆炸物品来京,特别是要严密防范犯罪分子携带爆炸物品来京制造爆炸破坏案件。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单位立即行动,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于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前书面报送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汇总上报。
北京市公安局
一九八四年一月五日

[1]

失效依据

2018年市政府决定将文号为京政发〔1984〕7号的载发通知或批复列为失效文件,决定规定所列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文号对应载发文件,不据此单独判定所附通告的效力。[2]

1997年规章清理

1997年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将本通告列入废止的规章目录,规定该目录所列规章自1998年1月1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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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tioned in

แหล่งที่มา

  1.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公安局关于严格管理爆炸物品意见的请示》和发布《关于收缴爆炸物品的通告》的通知 · 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 ↩ ↩ ↩
  2.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3.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 · 北京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