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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局关于修改部分水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水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告。

更新于 · rev 1

▣ 地理与行政区划

基本信息

作品类型
公告
主题分类
水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水务局
联合发文单位
未注明
实施日期
未注明
成文日期
2026-09-08(正文落款与网页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京水务发〔2026〕118号
废止日期
未核实
发布日期
2026-09-08(网页发布日期)
有效性
网页标注现行有效;未独立核实当前法律效力
有效性核对日期
2026-10-28
文件来源
北京市水务局政策文件页面

版本说明

网页列有发文字号,正文落款日期与网页发布日期分别记录。[1]

通告全文

网页发文字号:京水务发〔2026〕118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工作要求,北京市水务局对现行有效的水务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三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具体如下:
一、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水务排〔2016〕142号)
将第一条制定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运行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水务资〔2022〕12号)
将第一条制定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三、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务局政务服务事项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的通知(京水务发〔2024〕266号)
将政务服务事项“对污水处理费进行征收”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统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零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特此通告。
北京市水务局
2026年9月8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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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1.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修改部分水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 北京市水务局 · 2026-09-08 ↩ ↩ ↩ ↩ ↩ ↩